簡介:
國家制定或認可的,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。環境法的保護對象是一個國家管轄范圍內的人的生存環境,主要是自然環境,包括土地、大氣、水、森林、草原、礦藏、野生動植物、自然保護區、自然歷史遺跡、風景游覽區和各種自然景觀等,也包括人們用勞動創造的生存環境,即人為的環境,如運河、水庫、人造林木、名勝古跡、城市及其他居民點等。環境法的作用,是通過調整人們(包括組織)在生產、生活及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同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,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,把人類活動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限制在最小限度內,維護生態平衡,達到人類社會同自然的協調發展。環境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可分為兩類:一類是同保護、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;一類是同防治工業廢氣、廢水、固體廢物、放射性物質、惡臭物質、有毒化學物質、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,以及同防治噪聲、振動、電磁輻射、地面沉降等公害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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